问题 | 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 |
释义 | 和正当防卫一样,特殊防卫也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由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对何时才算是正在进行,不可能划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因此,应当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暴力犯罪已经开始,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所谓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暴力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时,例如杀人者已举起了刀或者已掏出了枪时,也应认定为暴力侵害已经开始。如果不法侵害人尚未开始不法侵害,防卫人就无法判断不法侵害人要实施的是否是不法侵害,这时只能采取防卫措施,防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不能实行特殊防卫。如果这时允许实行特殊防卫,就有可能使一些没有实施不法侵害或已经中止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这是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本质要求的。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或暴力犯罪行为已经中止;或侵害人已丧失了实施侵害的能力;或侵害人已逃离了现场等。特别应注意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但仍存在事后防卫。这就要求暴力犯罪业已结束时,不得继续防卫。这时再实行防卫,加害于侵害人,只能是一种报复行为,对于保护合法权益已无作用。就正当防卫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结果一旦形成,不法侵害即告结束,在不法侵害行为虽已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法侵害人还未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还来得及挽回的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之仍可实行正当防卫。在这一点上,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不同。由于特殊防卫仅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在不法侵害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离开现场后,其人身安全要么已经受到损害,要么再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允许实施特殊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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