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项目信息填写错误或不准确的。2、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3、因使用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为身份证信息的。4、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