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上述法条规定的生效要件的抵押权合同无效。 一、抵押权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6、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