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这种情况不能够拒交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法规限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借口拒却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法时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商定以及相关限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借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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