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机构会予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国家行政机关会予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收取的法律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 2、行政处罚说。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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