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方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申请的发票信息表,购买方只需把原发票的所有联次退还给销售方就可以了,由销售方自己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购买方已经认证了原发票,那应该由购买方来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交销售方依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依据销售方开出的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如下: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