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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执法权力范围
释义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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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