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有一方患有精神病能不能离婚 |
释义 |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可以离婚,但是如果患者一直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就只能起诉离婚。并且起诉离婚之前需要先变更患者的监护人,变更成功之后才可以起诉离婚。 一、一方要是有了残疾证可以离婚吗? 一方有残疾证仍然可以离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如果是身体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但是仍然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方式离婚。 如果是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残疾人,想要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并且应当在离婚前先变更监护人。 1、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要上法院 以下六种情况下离婚要上法院: 1、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或者根本就不去民政局办手续,那么,面对这种情形,民政局工作人员是不会为双方办理离婚证的。 因此,只有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是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非“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所以,只要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的,不管一方是否同意离婚。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事实婚姻,那么就不能去民政局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有些朋友认为双方办理了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夫妻了,其实不是的。双方必须要领取结婚证才属于合法夫妻。这属于事实婚姻也是属于夫妻的。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是不受理其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离婚的意愿。 4、夫妻当中一方或者是双方,虽然是中国人,但是在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要解除婚姻关系,不管双方是否自愿,是否达成协议,都不能去民政局办理,只能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式离婚。 那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内地,是没办法去办理协议离婚的。也就说是去民政局,没法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况下,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5、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问题以及夫妻俩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 去民政局离婚,必须要写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要就夫妻自愿离婚,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处理等事项约定清楚,如果对上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是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的。那这种情况下,夫妻当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6、一方下落不明的。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既然一方下落不明,自然不能亲自去办理,故这种情形下,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三、什么情况不能协议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 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涉外婚姻。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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