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一、股东是否需要穷尽其他所有途径是什么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救济方式,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在上述情况下仍需证明其采取了其他救济措施仍然不能解决或者克服公司的经营困难,方能判决解散公司。这就是穷尽一切救济原则的体现。 主张解散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前,应当穷尽其他方式行使其股东权利。例如: (1)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先行和解,就股东的退股、除名、转让股权或者表决解散等事宜进行协商; (2)在公司决议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提出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诉;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侵权之诉; (4)在公司拒绝分红或者非法转让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提出收购股东权之诉,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