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议展览服务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