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公证处房产公证收费标准? |
释义 | 律师解析: 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 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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