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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