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是否能够大规模裁员? |
释义 | 国有企业在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进行破产重整等情形时,可以进行大规模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后,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裁减人员。裁减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被裁减的人员应被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重新招用。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进行破产重整等情形时,是可以进行大规模裁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国有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结语 合法裁员是国有企业在严重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调整、进行破产重整等情形下的一种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后方可裁减人员。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被裁减的人员在六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重新招用人员,应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裁减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国有企业在合法裁员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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