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有规定内,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所称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值得注意的是,农用运输车是机动车的一种,而不属拖拉机范畴。其登记注册、取得号牌等办理事项与其它机动车相同,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