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多少年 |
释义 | 河南南阳吴马彪案宣判了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了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马彪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谭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马彪,被告人吴振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建议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因发现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根据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马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吴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吴马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吴马彪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吴振的刑事责任。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马彪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马彪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已被撤销,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_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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