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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商标复审?
释义
    商标复审申请的途径及条件。国内申请人可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委托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复审适用于驳回商标注册、转让、续展、异议裁定、撤销注册等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需满3年后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的理由进行审理,并可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法律分析
    一、撤销商标复审如何提出
    商标被商标局撤消后,商标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评委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申请有两种方式、途径:
    一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二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提交撤销复审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二、商标复审有哪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结语
    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可通过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出。国内申请人可当面或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委托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其中应明确代理内容及权限。商标复审适用于对驳回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申请,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和撤销不当商标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满足特定时间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案件中会审理驳回决定、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并根据相关条款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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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