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律师有权查阅被告提供的证据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且会见不被监听。另外,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法律分析 这个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拓展延伸 原告律师的证据查阅权利如何保障? 原告律师的证据查阅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律师有权查阅被告提供的证据,以便为原告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这一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庭程序保障原告律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被告提供的证据。其次,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确保查阅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司法机关对违反查阅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原告律师的权益。综上所述,原告律师的证据查阅权利在法律保障下得到充分维护,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受委托的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会见并了解案件情况,且会见过程不受监听。另外,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后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原告律师的证据查阅权利在法律保障下得到充分维护,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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