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法律咨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使用哪些文本的咨询 律师回答: 1996年7月2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商定确需变更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将变更协议报告送原审查部门审查。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过渡期代审、代签、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人员包括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已经注册的人员。 执业范围:一级注册执业人员承担建筑工作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但不得超越所在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二级注册执业人员限承担建筑工程丙级资质任务范围内的设计项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相应等级建筑和结构的执业印章,并可以在两个专业内分别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由执业人员个人保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服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管理。 少数边远地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较少,不能满足注册执业需要,确需延长“过渡期”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延长过渡期。 已换发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期二年内不得调动,符合文件规定调动条件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注册变更事宜。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