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