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部换届人数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换届选举党员人数不少于总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如遇特殊情况可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代表大会。作这样的规定 , 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 , 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但从实际情况看 , 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 , 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 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 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 , 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 并经党员大会通过 , 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其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 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党代表对党员人数的要求: (1)换届选举。根据有关规定,党的县以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基层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2)发展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等。根据有关规定,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等,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会议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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