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释义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6、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8、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9、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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