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您好,问一下共同侵权行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3、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人;4、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5、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法律依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3、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人;4、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5、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开展示人体画模特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公开展示人体画模特是有可能被侵权的。人体模特的肖像权保护与其他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没有差别。人体模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的人格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尊重艺术创作规律并应当看到人体模特对其肖像权的处分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您好,我想问一下,洗浴中心如何欺骗消费者 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另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什么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包括什么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行为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姓名权指的是什么,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您好孙律师,我想问一下如何赔偿孩子溺水死亡 溺水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1、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也就是说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2、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4、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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