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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解释
释义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需要通过证据链还原事件真相,以确保公正裁判。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应调查收集必要证据,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伪造或毁灭证据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法律分析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客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拓展延伸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司法解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司法解释与适用是指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和具体应用的解释。该解释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需要制定,旨在指导法官和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与适用的目的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通过对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可以明确权利义务的界定,加强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证据是公正裁判的基础,其客观存在至关重要。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司法解释与适用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指导,统一和规范司法实践。通过明确权利义务、加强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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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