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复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该约定就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满足下列条件,复利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对前期本息进行了结算; 2、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另行出具了债权凭证; 3、前期的利息没有超出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