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而定。 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为婚前由一方出资,但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种为婚前由一方出资购方,登记在已方名下,但婚后在房产证中增加另一方的名字,此房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房为首付款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诉讼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分割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