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局归公安部门管辖。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