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异议期限的规定 |
释义 | 工业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即需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有依法向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即供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者外,一般是按有关的法律规定。 1、表面质量异议期限 表面质量具有显而易见性。在购销合同关系中,因交货方式不同,对表面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也不同。 (1)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质量异议期限,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这里所称的“产品的外观”即为表面质量。 (2)需方自提的质量异议期限,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需方自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2、内在质量异议期限 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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