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劳动仲裁的判决书 |
释义 | 1、首部:此部分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仲裁庭组成、开庭情况概述等;其主要功能是说明参与案件审理人员基本情况。2、主体:此部分包括仲裁请求、答辩情况、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展示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查明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后续法律权利。4、尾部:此部分包括仲裁员姓名、书记员姓名、裁决日期等。对于裁决书上的签名是打印还是手写,从各地实践来看并不一致。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已明确规定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各地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一、仲裁委终止审理的两个条件 第一,逾期未作出裁决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审理期限”中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45日,以及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的60日期限。超过上述期间未能作出裁决,即为逾期未作出裁决。 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未能及时组庭或者开庭,或者开庭后却未能及时裁决等现象,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第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 基于“仲裁前置”的制度设计,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获得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会在区分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受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凭证或者证明一般包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等。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持人民法院的立案文书告知相关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案件终止审理的决定,制作相关仲裁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案件已经进入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进程中,但因中止审理等原因而未作出裁决的,不在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范围内。 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83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二、劳动局下文书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送达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裁决。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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