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
释义 |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对于裁决结果就应该心悦诚服才是。但有些当事人在不利的裁决作出之后,会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动履行该裁决。而在非裁决地国执行该裁决,更是困难。裁决一作出,仲裁的责任已尽,其也没有权利去执行该裁决,而要持裁决到裁决地国以外的国家来执行该裁决。必须要依靠外国的权利,所以必然会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 国际间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对国际间仲裁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及相关的规定有了深入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我国处理区际间的商事仲裁相关问题,并可借鉴。 一、国内仲裁裁决有哪些类型 1、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国内仲裁时效的类型有哪些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其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根据仲裁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同,仲裁时效可以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种。 1、普仲裁时效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效通,是指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殊仲裁时效即法律、法规对某些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这些民事、经济纠纷只能适用这种特殊仲裁时效,而不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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