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协议的效力具体如何确认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 仲裁协议失效的表现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时效情形:约定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的。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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