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为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切实有效地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支撑。 2.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实际需要,公布了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案件的类型,管辖,受理,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确认,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所作裁定效力等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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