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情况包括: (1)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但预缴税时没有扣除的; (2)年中就业、退职、部分月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的;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费率高于综合年适用所得税的; (4)预缴税的时候,有该享受的优惠没享受的; (5)其他。 以下情况下可以退税: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造成多缴或误缴税款;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及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代扣、代收税款已按期缴纳入库后,税版务机关按照规定权应给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十一条,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