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包卫生:指保证门前的卫生干净。 2、包绿化:指做好绿化工作。 3、包市政公用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善和使用。 4、包建筑物容貌:保持建筑物的维修和修善。 5、包秩序:维护安全,维护秩序。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