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主体可撤回重新作出,但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本身尚不构成对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无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