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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自作出几日起
释义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 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1、公示的标准。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
    2、公示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和处罚机关等信息。
    3、公示的时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做出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公示的渠道。
    “双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5、公示的查询。
    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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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