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机关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警告,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2、罚款,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按时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