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首先是清偿员工欠款和收款。 因为破产引起的公司注销,在清算的时候应当及时申报公司不动产,一时遗忘发现后应当及时申报,因为还有没有清偿的公司债务。这里先是把员工的待遇解决好,余下的把欠的税款还上。 二、清偿债务。 员工福利待遇全部处理完毕,税款也不欠。通过清算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这就是公司清算还有未了结债务时的处理方法。 三、转让。 公司已经清偿完所有债务,如果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的,可以将不动产一并转让,现公司接受之后,作为原公司增加的股本。 四、变卖。 对于公司所有清算都已经完毕,公司完全注销。这时候发现公司还有不动产,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将不动产变现,然后将资金根据先前的出资份额分配给原公司股东。 五、股东购买。 虽然公司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还是存在的,就是由有意愿的股东购买,除去购买方自己的份额,其他的资金由其他股东按股比分配。 六、出租经营。 股东也不愿意购买,出售也卖不掉,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将不动产以出租的方式外借,所得的租金按股比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