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夫妻无“夫妻之实”,房产应该怎么分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领取结婚证后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或共同居住。在房产买卖中,如果婚后个人收入购置房产,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对于婚前支付的首付和贷款,需要给予补偿。为避免类似纠纷,应明确产权并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最好做一份公证来明确双方的权益。 法律分析 案情 昨天上午,江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来了一个愁眉苦脸的小伙子,小伙子名叫王先生,今年29岁,一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双方印象都不错,便试着交往起来。相处几个月后,双方便将结婚、买房子等事情提上了日程。考虑到若是夫妻两人贷款可以比一个人贷的多些,王先生说服崔-女士先将结婚证领了,然后以夫妻名义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但由于并未按照本地风俗办酒席,两人的感情依旧处在“谈恋爱”状态,并未像正常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 几个月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产生了分手的念头。但由于已经领取结婚证,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此时,王先生心里犯起了嘀咕:这房产证上虽然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可房子是两人登记结婚后买的,会不会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可王先生一想到房子首付是自己付的,贷款也是自己在还,况且自己和崔-女士并无“夫妻之实”,要和崔-女士共同分割这套房子,心有不甘。带着这样的疑惑,王先生走进了江阴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法官告知王先生,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本案中,王先生与崔-女士在结婚登记后才买房,属于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房产,依据民法典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此外,由于是王先生一人支付首付和贷款,崔-女士对王先生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另外,由于双方并没有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女方参与房产分割有悖常理,故接待法官认为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制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恋爱中的情侣,往往你侬我侬情更浓,认为恋人间买房不必太计较,多谈钱会伤感情,这在最初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但等到分手之时,却不得不面临着有理说不清的窘境。 为了有效避免类似纠纷,首先要注重的是明确产权,真实准确地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时,不仅要注意所有人的真实准确,还要注意相互间的份额,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应记载清楚。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恋爱关系中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登记结婚后,即使没有实际居住在一起,房产仍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类似纠纷,我们应该在购房时明确产权,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在不伤害感情的前提下,做好相关公证,明确双方的财产份额。这样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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