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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债权债务关系
释义
    债权债务关系的主旨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经济关系,其中一方具有索赔权,另一方具有偿还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债的履行、债的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混同和债务更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包括提交有被告签字或单位盖章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等。法院会根据证据和鉴定结果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分析
    一、什么叫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指在经济活动参与方之间所形成的能用货币价值度量的、一方具有索赔权、另一方具有偿还义务的一种法定经济关系。它是在出现买卖交易活动后产生的,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不断演变和发展。
    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怎样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结语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参与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定经济关系,其中一方具有索赔权,另一方具有偿还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债的履行、债的解除、抵销、提存、债务免除、混同以及债务更新等。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通常会提交被告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相关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法院会要求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以确定被告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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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