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犯罪嫌疑人方可以打电话询问相关主管单位,也可以委托律师跟进案情。 一、受人威胁报警有没有用 受人威胁报警有用。 被人威胁、恐吓可以报警,威胁、恐吓是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属于有损人身健康和人格的行为,而当受害人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时,可以选择报警来维护自身权利。 报案人有权通过电话、短信、书信和上门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报案人上门报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案回执,案件受理后,有权要求出具受案回执,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权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而对于威胁、恐吓行为轻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立案是否有回执单 立案有回执单。拿到报警回执单并不算立案,只是警方能证明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如果警方不立案,其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