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不为婚生子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不为婚生子女。 父母能以子女的婚姻为近亲婚而申请婚姻无效吗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的,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财产的处理 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是不是无效婚姻 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的,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子女的抚养权怎样判 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以下情形: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归女方抚养,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2.两到八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充分尊重其意愿。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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