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地位 |
释义 |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子女的父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不具有配偶关系。 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请求抚养给付。对于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各自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发生祖孙、外祖孙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属权。 一、民法典法定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法定的直系亲属包括如下: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所生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有如下规定: 1、监护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房屋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4、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总之,法定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都属于直系亲属。除了以上的直系亲属,亲属还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之间,有监护义务,抚养、赡养义务,房屋优先购买权和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祖父母什么时候对祖子女有赡养义务 祖孙之间虽然是直系血亲,但是,通常他们之间不都产生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和赡养义务也是在特定情形下才发生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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