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薪年休假是不是必须的 |
释义 | 带薪年休假是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但若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可经职工同意不安排。未休年休假天数按300%工资支付。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包括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请事假超过20天且不扣工资、累计病假超过2/3/4个月的不同工龄职工。 法律分析 不是。 带薪年休假不是必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拓展延伸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在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后,有权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得到休息和放松,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仍然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不会因休假而受到经济损失。同时,雇主也有责任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限制劳动者的休假权。对于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雇主,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它旨在让劳动者得到休息和放松,保障身心健康。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需经职工同意。对于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300%的日工资支付工资报酬。同时,不满足特定条件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雇主不得剥夺或限制。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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