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事实婚姻的情况。依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是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事实婚姻法律是承认和保护的,但必须补办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国家对这种情况不予承认和保护,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