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条件可被认可和保护;但在此之后,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被视为非法,不再受法律保护。要分成两种情况来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那么事实婚姻关系会被承认并受法律保护。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这种关系将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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