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军人退休金政策 |
释义 | 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军龄等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退役士兵就业城镇需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回农村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条件包括年龄和工作年限;因工致残的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关于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结语 退伍军人退休补贴政策明确规定,根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合并计算。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由军队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根据相关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待遇计发办法执行。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退休的条件包括年龄和工作年限等。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致残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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