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关系存在或者是不存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我国对确认之诉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其有关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的内容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确认之诉的特点是什么?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三)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二、诉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指请求法院变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来看,确认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认之诉中,确认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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