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并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扩大到三年刑期以下的各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认罪认罚的案件需要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