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有可能以患者未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已经患病为由拒绝赔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风险加重情况,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未说明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如果保险人没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甲状腺癌一期属于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风险加重情况,拒绝赔付的理由就不成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人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风险加重情况,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未说明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利益,负有保护义务,应当提供诊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八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如果保险公司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甲状腺癌一期的情况,却未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寻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