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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要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是什么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1、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2、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3、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1、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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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28:15